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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怎么算?住建部新标准征求意见

8月2日,住建部网站公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标准是对CJ/T106-2016《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的修订,规定了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混合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分类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标准适用于混合收集及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

 

标准对“生活垃圾产生量”“生活垃圾清运量”“生活垃圾收集量”等日常工作中容易混淆的数据做出了定义。标准指出:

 

生活垃圾产生量是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分为生活垃圾人均产生量(单位:kg/人•d)、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单位:kg/d或t/d)、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单位:万t/a)。

 

生活垃圾清运量是指通过车辆收运到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量,分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单位:t/d)、生活垃圾年清运量(单位:万t/a)。

 

生活垃圾收集量是指实际收集到的生活垃圾量,分为生活垃圾人均收集量(单位:kg/人•d)、生活垃圾日收集量(单位:kg/d或t/d)、生活垃圾年收集量(单位:万t/a)。

 

在进行数据统计时,生活垃圾清运量应采用终端处理设施的进厂生活垃圾计量数据,根据每日生活垃圾清运量统计数据对每月和每年的生活垃圾清运量进行汇总统计。生活垃圾清运量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生活垃圾产生量为经修正后的生活垃圾年清运量与生活源可回收物年回收量之和。

 

生活垃圾人均产生量应根据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和统计范围内常住人口进行计算。

 

对于分类生活垃圾的计量统计,标准规定,分类收集地区,应对分类收运和处理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收集量进行分别统计和汇总,并根据各类别生活垃圾收集量和常住人口测算人均收集量。

 

分类收集地区,可根据需要计算厨余垃圾、生活源可回收物产生量,应根据厨余垃圾分出量、生活源可回收物回收量及计算区域内其他垃圾中生活垃圾物理组分经计算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3〕42号),我部组织天津市城市管理研究中心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309153696@qq.com。
2.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7号天津市城市管理研究中心;邮政编码:3002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
附件: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章来源:转自环卫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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